何雋:常識產權台包養網條約中公民待遇的“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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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的事務撮要: 常識產權條約中規則了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的保存事項,除此之外,研討發明依然存在締約國公民與本國公民享用劃一常識產權維護的“破例”。這種破例具有必定的隱藏性,構成的重要緣由有條約最低維護尺度、常識產權來源國的權力狀況、條約中的本質性互惠條目和締約國的特殊立法等幾類。我國權力人和立法司法機關需積極應對,周全懂得并機動應用破例,以保護其在國際競爭中的符合法規權益,并防止不用要的商業爭端。

要害詞: 公民待遇,常識產權條約,破例,保存,互惠

 

具有性命力的準繩都答應“破例”。“破例”拓展了準繩的說明空間,延伸了準繩的存在時光,在另一個維度上證實了準繩的價值。假如說,研討國際條約文本是與條約制訂者跨越時空的茶敘;那么,對“破例”的探討則是與他們的促膝長談。唯有潛進規定底層,洞悉好處糾葛,才幹發掘到準繩文本的“深層”內在,剖析出準繩實用的“含混”鴻溝,也才幹真正懂得條約制訂者深奧的聰明。

 

引言:為什么研討公民待遇的破例?

公民待遇準繩最早由1883年制訂的《巴黎條約》所斷定,現已成為浩繁常識產權條約[1]所確認的重要準繩,是現行常識產權國際維護系統的基石。其基礎寄義是指,在常識產權維護方面(包含影響常識產權的效率、獲得、維護范圍、保持和實行等事項),各締約國[2]之間彼此賜與同等待遇,使締約國公民與本國[3]公民享用劃一待遇。

在《巴黎條約》之前,互惠準繩(又稱對等準繩)是和諧國度間常識產權法令或政策不合的主要東西[4]。依據互惠準繩,只要當國度乙批准維護國度甲的公民的作品時,國度甲才會依照其本國的最低尺度來維護國度乙的公民的作品。《巴黎條約》簽訂后,跟著常識產權條約的增多,公民待遇準繩代替了互惠準繩。各締約國之間不再請求互惠待遇,而是每一締包養網 約國必需將其賜與本國公民的待遇異樣賜與其他締約國公民。

常識產權條約規則了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的保存事項。起首,是明白規則了對司法和行政法式的保存,即規則一國國際法中關于司法和行政法式管轄權、指定投遞地址或委派代表人的規則,均可以明白予以保存,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5]。這種保存表現了對國度主權和司法的尊敬,其次是基于互惠包養 發生公民待遇準繩在實用時勢實上的保存。即,在某一事項上,假如某締約國沒有賜與其他締約國公民充足、有用的常識產權維護,則后者有權在該事項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保存事項包含:對某些作品情勢能否賜與維護的保存,如對適用藝術作品的保存[6];對某些作品能否賜與維護的判定尺度的保存,如對灌音制品的初次制作或初次刊行尺度保存[7]、對播送節目標播送組織總部地點地和發射臺地點地尺度的保存[8];對某些詳細權力情勢的保存,如對翻譯權[9]和追續權[10]“你在這裡。”藍雪笑著對奚世勳點了點頭,道:“之前耽擱了,我現在也得過來,仙拓應該不會怪老夫疏忽了吧?”的保存、對灌音制品的再度應用和公共場所公然轉播電視節目標保存[11]、對某些植包養 物屬或種的育種者權的保存[12]等。

上述保存事項指出了公民待遇準繩實用范圍的破例,即在哪些情形下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除此之外,本文研討發明,即便條約沒有規則或許沒有直接規則對公民待遇準繩實用的保存(即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由於某些特別的緣由,依然會呈現本國權力人和本國權力人在常識產權維護上的分歧待遇。招致公民待遇破例的特別緣由包含:條約最低維護尺度、常識產權來源國的權力狀況、條約中的本質性互惠條目和條約締約國的特殊立法等幾類(此中基于互惠的保存與因本質性互惠條目招致的破例存在堆疊)。

對于實用范圍的保存事項,經由過程查閱條約條則普通可以直接取得(固然有時因存在條則間的穿插援用,并不克不及“直接”取得),而因特別緣由招致的破例卻具有必定的隱藏性,經常出乎常識產權權力人的預感,可以說是“不測”的破例。此前國際學界對常識產權條約中公民待遇準繩破例的研討[13]重要針對實用范圍的保存事項,沒有對因保存實用招致的破例和因特別緣由招致的破例停止區分。而無論是從學理上,仍是從實行上,對兩種破例的區分都很是需要。

深刻清楚上述“不測”的破例,將有助于在詳細情境中細致研判能否需求賜與本國常識產權權力人以公民待遇,以妥當處置本國權力人的在華好處,防止不用要的商業爭端;亦有助于明白辨識我國常識產權權力人在條約締約國可取得的維護標準,以積極行使條約付與的權力,保護我國權力人在國際競爭中的符合法規權益。因此,對公民待遇破例的研討具有很是主要的意義。以下將針對招致公民待遇破例的四類緣由,一一睜開剖析闡述。[14]

 

一、最低維護尺度:反向差異待遇的來源

自《巴黎條約》經由過程本質性權力規則構成對本國權力人的最低維護開端,為防止因列國維護程度差別所招致的不公正景象,常識產權條約都規則了一些必需到達的最低維護請求[15]。由于國際條約在一國國際法沒有特殊受權的情形下,凡是不克不及直接實用于一國的本國公民,所以當一國國“我知道,媽媽會好好看看的。”她張嘴想回答,就見兒子忽然咧嘴一笑。際包養網 法的某些規則沒有到達國際條約的最低維護尺度時,就會呈現因本國人實用國際條約而本國人實用國際法而招致的反向差異待遇[16]。

(一)《伯爾尼條約》與中國著作權維護(1991~2001年)

《伯爾尼條約》規則了著作權的最低維護刻日、受維護作品的類型、作者享有的基礎權力等,批準或參加條約的國度必需知足上述最低維護尺度的請求。

我國在1991年10月參加《伯爾尼條約》時,《著作權法》方才實施,且那時《著作權法》并沒有到達條約最低尺度。這招致中國國際著作權人實用本國《著作權法》,而本國著作權人除了實用國際法,在國際法和國際公約呈現沖突時可實用國際公約,從而呈現本國作者和本國作者間的反向差異待遇。

依據《伯爾尼條約》,作為藝術作品維護的適用藝術作品的維護刻日不該少于自該作品完成之后起算的二十五年[17];而那時中國的《著作權法》沒有規則對適用藝術作品的維護。又如,依據《伯爾尼條約》,戲劇作品、音樂戲劇作品和音樂作品的作者享有受權公然扮演和吹奏其作品,包含用各類手腕和方法公然扮演和吹奏的專有權力[18];而依據中國那時的《著作權法》,扮演者應用別人已頒發作品停止營業性表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但應依照規則付出報答 [19],假如是不花錢扮演已頒發作品,扮演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不向其付出報答,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號[20]。以上兩例闡明,本國作者實用國際公約,而本國作者實用國際法,由此招致兩者享用不雷同的著作權維護。

《伯爾尼條約》于1992年12月15日在中國失效,為處理國際法低于條約最低維護尺度的情形,1992年9月國務院發布《實行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則》,規則按條約尺度賜與本國作品維護,而本國作品照舊履行國際法尺度,由此招致中國公民與本國人之間不雷同的著作權維護。上述情形直至2001年10月《著作權法》修訂才得以改不雅。

(二)《TRIPS協定》與中國對專利權(種類權)或其請求權讓渡的限制

依據中國《專利法》和《植物規則新種類維護條例》的規則,會招致對于專利權(種類權)或其請求權的讓渡,中國公民和本國公民間存在反向差異待遇。

《TRIPS協定》第28條第二款規則,專利權人有權讓渡或以繼續方法轉移其專利并訂立允許合同。而依據2000年8月修正的中國《專利法》第10條第一款規則[21],中國單元或許小我向本國人讓渡專利請求權或許專利權的,必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包養 部分批準。[22]當活著貿組織理事會被問及該條目能否違反《TRIPS協定》公民待遇準繩時,中國方面以為,這一規則并不實用于本國人向中國小我或單元,或向其他本國人,讓渡其專利請求權或專利權,因此并未違反公民待遇準繩[23]。

相似情形還呈現在《植物新種類維護條例》第9條第二款,即規則中國的單元或許小我就其在國際培養的植物新種類向本國人讓渡請求權或許種類權的,應該經審批機關批準。與上述《專利法》第10條的情形類似,這一規則并不實用于本國人向中國小我或單元,或向其他本國人,讓渡其請求權或種類權。

(三)《伯爾尼條約》與美國對著作權掛號的請求

列國著作權法上的掛號軌制有三種形式:[24]其一,掛號是獲得著作權的先決前提,即權力獲得形式;其二,掛號是行使著作權的條件,即權力行使形式;其三,掛號是權力的初始證據,即初始證據形式。依據《伯爾尼條約》規則,享有和行使著作權不需實行任何手續[25]。截至2013年3月,已有166個國度批準或參加《伯爾尼條約》,這些國度盡年夜部門都已依據條約的最低請求對本法律王法公法停止了修正,即消除了前兩種權力獲得形式和權力行使形式的掛號軌制,可是仍有一些國度在其本國的著作權法或相干的法令律例中規則,對著作權的某些行使方法必需以掛號為條件。

美國于1989年3月1日正式參加《伯爾尼條約》。在此之前,美國著作權法上有關版權手續,包含掛號、交存和告訴的規則一向與《伯爾尼條約》的最低請求相悖。《1988年伯爾尼條約實行法》的目的便是打消上述不合適條約規則的法定手續,重點刪除了對已出書作品的告訴請求,可是對于著作權掛號和交存請求簡直沒有轉變[26]。

有關著作權掛號的最主要變更是,在《伯爾尼條約》下,對于作包養網 品來源國不是美國的作品,著作權掛號不克不及作為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條件前提。更確實地說,這意味著對于初次頒發于美國的作品,或許作者是美國人但尚未頒發的作品,著作權掛號依然是提起侵權訴訟先決前提[27]。是以,《1988年伯爾尼條約實行法》被以為是發明了一種“雙層”掛號軌制,即當觸及侵權訴訟時,作品來源國為美國的作品處于掛號軌制的較低一層[28]。

包養

 

二、來源國的權力狀況:對常識產權自力性的否認

常識產權的地區性招致了維護上的自力性,即列國對常識產權的授予前提、權力范圍和維護刻日,彼此自力,互不干預。自力權力可以確保一國在依法授予常識產權時不會當然地遭到在其它國度(包含其來源國)所作決議的影響[29]。可是,在一些詳細情形下,常識產權在其懇求維護國的維護依然遭到其來源國所供給維護的限制或影響。

(一)《巴黎條約》中商標注冊的規則

依據《巴黎條約》第6條之5A (1)規則,在原屬國正軌注冊的每一商標,除有本條規則的保存外,本同盟其他國度應與在原屬國注冊那樣包養網 接收請求和賜與維護。各該國度在斷定注冊前可以請求供給原屬國[30]主管機關發給的注冊證書。該項證書無需認證包養網

由于同盟成員國對商標注冊的立法存在一些嚴重差異,一些國度在立法上答應商標由以下元素構成,如簡略的字母或數字、自己姓名或地輿稱號,以某種說話或手跡書寫的或不是書寫的單詞、平面物、表白曲調的曲譜等等,而另一些國度則“是的。”她恭敬地回答。不答應。

為了減少這種差異對商標注冊的影響,依據《巴黎條約》第6條之5A的規則,在原屬國正軌注冊的商標,本同盟其他國度也應當依照原屬國注冊的原樣接收請求和賜與維護[31]。可以如許懂得,假如一個商標曾經在原屬國正軌注冊,即便組成商標的要素不合適本法律王法公法律的規則[32],只需其合適其他相干規則,如在本國不侵略第三人既得好處、不存在缺少明顯特征、沒有違反社會品德和公共次序等,本同盟其他國度也有任務接收并予以維護。

這里呈現了公民待遇準繩的破例情形。依照《巴黎條約》所包括的普通規定,各成員國在其本國立法中決議商標請求和注冊的前提(第6條),屬于《巴黎條約》維護對象的本國注冊請求人可以依據公民待遇準繩實用本法律王法公法(第2條、第3條),可是依據第6條之5A所斷定的商標原屬國規定就招致請求人可以應用在原屬國的注冊,請求實用跨越本法律王法公法所規則的待遇[33]。

(二)《伯爾尼條約》中維護期的規則

依據《伯爾尼條約》第7條第八款,對于作品的維護刻日將由被請求賜與維護的國度的法令加以規則;可是,除該國度的法令還有規則者外,這種刻日不得跨越作品來源國規則的刻日。

例如,德國[34]和法國[35]均規則著作權維護期是作者生前加往世后七十年,可是由于中國《著作權法》規則的維護期是作者包養網 有生之年加五十年 [36],是以中國作品在德國和法國也只能遭到作者生前加往世后五十年的維護。需求留意的是,此處對維護期的規則不是強迫性的,即被懇求維護的國度假如法令還有規則,即便本國供給的維護期長于來源國的維護期,仍可實用本國的維護期。

 

三、本質性互惠條目:好處對價帶來維護差別

截至19世紀末,互惠準繩作為常識產權維護範疇的主要規范影響了浩繁雙邊公約。依據互惠準繩,一國供給給他國的常識產權維護取決于其本國公民遭到的維護。這種特徵被以為[37]障礙一國國際司法實用的分歧性,如兩個同在第三國的分歧國度公民,根據第三法律王法公法律遭到的維護能夠分歧。《巴黎條約》以公民待遇準繩代替互惠準繩,請求每一成員國必需將其賜與本國公民的待遇異樣賜與其他成員國的公民,而不克不及請求互惠。條約以為,這種互惠曾經經由過程遵照條約而獲得了充足保證[38] 。

但是,由于常識產權條約各締約國之間在維護程度上存在差別,在某些情形下,條約仍答應以互惠準繩作為公民待遇準繩的破例。此時,締約國供給給其他締約國公民的維護,只須與后者對其公民供給的維護尺度絕對等[39]。也就是說,締約國無須向其他締約國公民供給高于其本國公民在對方國度遭到的待遇。由此,基于好處對等,發生了公民待遇的破例。

(一)《伯爾尼條約》適用藝術作品維護形式之互惠

依據《伯爾尼條約》第2條第七款落第7條第四款的規則,條約同盟成員國需賜與作為藝術作品維護的適用藝術作品[40]不少于二十五年的維護。條約答應各成員國自行立法決議對適用藝術作品維護的方法、前提和詳細刻日。同時,條約規則假如一件適用藝術作品在其來源國事作為產業品外不雅design或模子遭到維護,那么,在條約同盟其他成員國也只能遭到異樣的維護,除非在請求維護的國度沒有關于外不雅design或模子的特殊維護軌制。

由于作為外不雅design或模子維護取決于事後注冊[41],而作為著作權上藝術作品維護則無需實行任何手續,是以上述規則現實具有互惠性,即只要在來源國以著作權情勢維護適用藝術作品時,才可以請求其他成員國賜與劃一著作權維護,所請求維護的國度沒有外不雅design或模子的特殊維護軌制的除外。

在有些國度,如japan(日本),適用藝術作品同時遭到《著作權法》和《design法》的雙重維護。后者需求依照專利法的準繩,請求被維護的作品具有新奇性,前者則只需具有發明性就可主動取得維護[42]。這意味著,以japan(日本)為作品來源國的適用藝術作品,在其他國度可以對等地遭到來自著作權的維護。

(二)《伯爾尼條約》中追續權認可之互惠

追續權(droit de suite)于1920年創設于法國。依據法國《常識產權法典》,追續權是藝術家不成讓渡的一種權力,使其在原作被初次讓渡后,可以取得此后每次轉售價錢中的小部門[43]。有了追續權,年夜器晚成的藝術家對本身年青時便宜賣給藝術商的作品仍有能夠取得收益;假如他們等不到成名的這一天,至多他們的繼續人還可以享用祖先的隱蔽[44]。

在歐盟成員國中,奧天時、荷蘭、愛爾蘭和英國事為數未幾的幾個沒有認可追續權的國度。1996年歐洲委員會提出關于同一延續權指令的提出[45]。盡管遭到了來自英國的激烈否決,2001年歐盟理事會依然經由過程了“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1/84/EC號指令:關于原創藝術作品作者好處的轉售權” [46],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歐盟外部實行。此后在歐盟外部,當視覺藝術作品轉售時,作者可以提取作品轉售價錢的0.25%至4% 。

《伯爾尼條約》第14條之3對追續權停止了規則,對于藝術作品原作和作家與作曲家的手稿,作者或作者往世后由國度法令所受權的人或機構享有不成褫奪的權力,在作者第一次讓渡作品之后對作品停止的任何出售平分享好處。可是,可否享用追續權并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而是取決于成員國之間的互惠性—只要在作者本法律王法公法律認可這種維護的情形下,才可在同盟成員國際請求上述維護,並且維護水平應限于被請求賜與維護的國度的法令所答應的水平,并且分送朋友好處的方法和比例由列國法令自行斷定。

(三)《伯爾尼條約》中翻譯權十年制限制之互惠

依據《伯爾尼條約》第30條第二款的規則,對于新參加條約的國度可以經由過程特殊講明的方法,沿用《條約》1896年文原來限制其他成員作品的翻譯權,即假如某一作包養 品在初次刊行后的十年內,沒有該特定國度通用說話的譯作刊行,則在該成員國不再維護其專有翻譯權。任何國度在餐與加入條約時都可以做出上述講明,可是假如做出這種限制講明的國度不是成長中國度[47],則其他成員國對來自該國的作品的翻譯權也可以做出響應的限制。這里互惠性待遇代替了公民待遇。

《伯爾尼條約》在其附件中對觸及翻譯權的強迫允許停止了規則[48],答應成長中國度在知足必定前提時,可以由其主管政府授予一種非專有的且不成讓渡的允許,可是這種允許僅能利用于講授、進修或研討目標。該規則反應了發財國度和成長中國度間的某些讓步,但是,由于附件規則了復雜的限制和請求,實行起來很是艱苦,很少被真正應用[49]。

(四)《羅馬條約》中再度應用灌音制品報答懇求權之互惠

依據《羅馬條約》第16條第一款的規則,締約國可以謝絕付與或限制有關灌音制品的再度應用(也稱二次應用)取得收益的權力[50],而非論其國際法能否賜與這種維護。

詳細而言,在某締約國就灌音制品的再度應用付與屬于另一締約國公民的制作者取得報答權的情形下,準許前者依照后者賜與前者公民的維護范圍和刻日,對賜與后者公民的維護停止限制。即沒有任何締約國有任務給其他締約國公民供給超越其本國公民所取得的維護。此為本質性互惠的做法。

(五)《UPON條約》中特定屬或種的種類權維護之互惠

依據《UPON條約》(1978年文本)第3條,在成員國國際法對某一屬或種的植物種類供給維護時,該成員國可以在對方國度也賜與該屬或種的植物維護時才賜與對方國度的公民以響應的維護。由於植物種類權涵蓋在《TRIPS協定》的維護范圍之內,所以有學者以為,《UPON條約》(1978年文本)所規則的互惠維護與《TRIPS協定》所規則的公民待遇準繩及最惠國待遇準繩相抵觸[51]。此外,也有學者宣稱上述規則回避了《TRIPS協定》所規則的公民待遇準繩及最惠國待遇準繩[52] 。

與1978年文本[53]分歧,《UPON條約》1991年文本消除了只在互惠前提下才賜與公民待遇的情形。例如,假如1991年文本成員賜與本國育種者超越1991年文本規則范圍的獨占性權力,那么就必需將此權力也賜與其他1991年文本成員的公民,不答應只將此維護賜與供給異樣維護程度成員的公民 [54]。

 

四、特殊立法:對現有系統的本質躲避

跟著新技巧的成長,以及對常識產權熟悉的不竭深刻,常識產權維護范圍也在隨之拓展。在需求增添新的維護客體時,必定面對立法上的雙重選擇:或許在現有常識產權框架內添加新的維護內在的事務,或許在現有常識產權軌制外采用特殊立法情勢加以維護。這兩種戰略招致公民待遇實用上的分歧后果,假如采用后一種形式,則不克不及持續沿用現有常識產權條約中的公民待遇準繩,在本質上起到了躲避實用公民待遇準繩的後果。

(一)公共借閱權的特殊立法

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是指權力人因其著作權作品在藏書樓中被大眾借閱而享有取得報答的權力,樹立初志是抵償作者由于藏書樓對其作品的出借行動帶來的經濟喪失。

公共借閱權軌制重要有兩種立法形式,或許將公共借閱權直採取進著作權法,使之成為著作權人的新的專有權力,或許將其零丁立法。這兩種形式今朝都存在,前者如德國、比利時、匈牙利、立陶宛等,后者如英國(1979年)、丹麥(1946年)、芬蘭(1961年)、挪威(1947年)和瑞典(1954年)。 [55]1992年11月19日,歐共體理事會公佈第92/100/EEC號指令,即《常識產權範疇中的出租權、出借權及某些鄰接權的指令》[56],請求歐盟各成員國對出借權履行同一的法令軌制。在將92/100/EEC轉化為國際法的經過歷程中,歐盟各成員國仍然延續了上述兩種立法形式[57]。

自力的公共借閱權軌制是指,公共藏書樓所借閱作品的作者基于其作品被借閱的次數可以取得響應抵償,該軌制的資金由當局贊助[58]。例如,挪威于 1947年樹立公共借閱權軌制,其今朝的公共借閱權軌制由1987年《公共借閱法》[59]規范,以確保在挪威境內出書的作品可以被公共借閱,且其作者可以取得響應的抵償。又如,英國1979年的《公共借閱權法》[60]賜與作者因公共藏書樓出借其作品而取得報答的權力。該法有一整套具體的操縱規定,包含作者的標準、冊本的請求、藏書樓的選擇和付出金額的盤算。公共借閱權打算有當局的文明、媒體及體育年夜臣擔任,供給了一套完整自力于著作權的常識產權維護軌制。

對于采用著作權法來規則公共借閱權軌制的國度,天然會見臨本國作者的著作在藏書樓外借時公共借閱權的保證題目,需求實用公民待遇準繩。例如在德國 [61],由著作權法授予公共借閱權,由于德國事《伯爾尼條約》的締約國,所以對《伯爾尼條約》締約國公民,假如其作品被借閱,便有官僚求取得報答。而對于采用零丁立法形式,將公共借閱權自力于著作權法之外的國度,本國作者根據常識產權條約享有的公民待遇則無從談起。例如,對于挪威和英國而言,固然也是《伯爾尼條約》的締約國,可是由零丁立律例定公共借閱權,該權力不實用公民待遇準繩,是以,響應付出的報答只限于國際作者的作品。特殊是當公共借閱的抵償金完整是當局對本國作者的一種補助時,這種補助不克不及推行至本國作者[62]。

(二)傳統文明表示情勢的特殊立法

傳統文明表示情勢(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的維護是近年常識產權範疇的研討熱門之一。對于傳統文明表示情勢的維護形式重要有兩種:一種是對現有常識產權停止專門調劑;第二種是采用特殊立法形式。

第一種形式,在現有常識產權框架中停止專門調劑,包含對陳舊的和前已存在的傳統素材的一種古代釋意、采用、搜集或許設定作為著作權來維護;對一些原居民的和傳統的文字和符號作為商標予以維護;當扮演一個傳統的歌被錄制上去時,賜與大眾文學藝術扮演者權力[63]。采用現有常識產權形式對傳統文明表示情勢停止維護,存在一些難以戰勝的題目[64]。

第二種形式,采用特殊立法的情勢,即針對傳包養 統文明表示情勢的權力界定、權力回屬及其維護情勢等題目采用特別軌制(sui generis system)加以規范。例如1997年菲律賓的《土著族群權力法》[65]、1999年修正的《關于創立非洲常識產權組織(OAPI)的班吉協議》 [66]、2000年巴拿馬制訂的《為維護和保衛其文明特征和傳統常識而樹立的治理原居民族群所有人全體權力的專門常識產權體系體例》[67]以及2002年制訂的《傳統常識和文明表示情勢承平洋地域框架》[68]等。2007年12月,我國臺灣地域公布并開端履行《原居民傳統聰明創作維護條例》,規則一旦“文明結果之表達”依法經主管機關確認并掛號為聰明創作[69],獲得掛號的原居民族或部落,即可據此主意“聰明創作公用權”,抗衡任何損害聰明創作人格權和財富權的行動;且聰明創作公用權永遠維護,若聰明創作專有效權人消散,其公用權回屬于所有的原居民族享有,視同永續。

值得留意的是,當在現有常識產權框架內對傳統文明表示情勢加以維護時,需求依據所餐與加入的常識產權國際條約賜與本國公民以公民待遇。是以在現有常識產權系統內維護傳統文明表示情勢,就會發生公民待遇的相干題目。例如,美國國會1990年經由過程《印第安藝術與工藝品法》[70],付與印第安人藝術與手工藝品協會頒布證實商標的權力,以維護印第安藝術家面對的由于其他仿冒印第安藝術家作品招致的包養網 不合法競爭行動。由于是在現有商標法系統內對傳統文明表示情勢賜與維護,有學者以為授予逐一個特定群體上述商標權力與國際商標軌制之間存在沖突,這種商標權維護是賜與某些公民—如美國原居民和美國原居民部落—的優惠待遇,這些待遇違反了《TRIPS協定》的公民待遇準繩[71]。

 

結語:中國的應對

追根究底,引進公民待遇準繩的最後目標,是為了到達便于國際司法說明和同一分歧國度的法令實用的目的[72]—這似乎并不高超。但是,現實倒是,公民待遇準繩同常識產權詳細軌制及其他常識產權國際維護準繩,如自力維護準繩、最低維護尺度準繩以及最惠國待遇準繩之間的慎密聯絡接觸,這些準繩之間的彼此影響與彼此融會,使得公民待遇準繩天然生長為今朝常識產權國際維護系統中的最主要一環,對常識產權國際維護系統的架構起到了最為要害的支持感化—它使得常識像發明和應用常識的人一樣順暢活動成為能夠。

于中國而言,在全球化時期,制訂和履行法令的最年夜挑釁在于,不只需求嚴厲遵照國際條約所規則任務,同時需求有用增進本國優先成長事項,這就需求我國權力人和立法司法機關機動應用國際條約的破例,積極應對,以尋覓下降社會和經濟本錢的能夠道路。

(一)離別超公民待遇的汗青

上個世紀末,我國在常識產權軌制初建的同時加逃逸了世界重要常識產權條約。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1992年10月15日即參加《伯爾尼條約》,而中國那時的《著作權法》并沒有到達《伯爾尼條約》的最低尺度。1992年1月中美兩邊簽訂的《中美常識產權備忘錄》,規則中國參加《伯爾尼條約》后,對于條約與中國國際法令、律例的分歧之處,將實用國際條約。1992年9月國務院公佈的《實行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則》便是在這個佈景下的產品。

由于《實行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則》僅實用于本國作品[73],它所付與的新的權益不克不及為國際著作權人享有,這使得在中國境內,中國著作權人應用國際法,國際著作權人在很多方面遭到的維護低于本國著作權人遭到的維護,即發生了著作權維護的“超公民待遇”景象。這在國際法與國際法交匯時并不罕見,顯示了中國在常識產權範疇遭到外界的宏大影響[74] 。

作為一種過渡性設定[75],超公民待遇是無法中的選擇,但是,其迫害,小而言之是使得本國著作權人絕對于本國著作權人處于競爭優勢,年夜而言之有損國度莊嚴。[76]2001年和2010年兩次《著作權法》修正,其重要目的都是將本法律王法公法與國際接軌,到達常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最低維護尺度,打消超公民待遇景象。特殊是2001年10月《著作權法》第一次修正,修訂內在的事務觸及到權力內在的事務、權力客體、權力維護和權力限制等諸多方面,詳細增、刪、改53處。值得警醒的是,在將來常識產權立法中,包養盡不克不及廢棄本國公民的訴求,不克不及再呈現超公民待遇景象。

(二)洞悉來源國的權力狀況

地區性[77]是常識產權的明顯特征,由這一特征延長出常識產權國際條約的自力維護準繩—在常識產權國際維護中,一國只維護根據其本法律王法公法發生的常識產權,而不維護依其他國度法令發生的常識產權[78]。但是,在認可常識產權維護的自力性的同時,必需留意到,在某些情形下,常識產權在其懇求維護國的維護仍能夠遭到其在來源國的權力狀況的限制或影響。

此中,《巴黎條約》中商標組成要素和《伯爾尼條約》中維護期的公民待遇的破例最為典範。依據《巴黎條約》中商標注冊的規則,假如一個商標曾經在原屬國正軌注冊,即便組成商標的要素不合適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的規則,只需其合適其他相干規則,我國也有任務賜與維護。依據《伯爾尼條約》中維護期的規則,假如一國作品的維護期跨越中國《著作權法》所規則的作者生前加逝世后五十年,那么如無特別規則,中國作品在該國的維護期也不克不及跨越其在中國享用的維護期。

針對今朝我國常識產權維護范圍重要采用國際條約最低維護尺度的近況,想要正確清楚在懇求維護國所能取得的維護,除了必需熟習請求國的法令,還必需洞悉來源國的權力狀況。若中國作為權力來源國,對于懇求維護國高于我國維護的規則,必需起首考核其能否存在公民待遇的破例,不然,超出跨越的部門對我國權力人就只能是“看梅止渴”。若中國作為懇求維護國,對于來源國超越我國維護范圍的,只要在很是無限的情形下,才能夠依據公民待遇的破例,需求供給讓我國權力人“看洋興嘆”的非分特別照料。

(三)擅用雙邊規定中的互惠

互“如果你有話要說,為什麼猶豫不說?”惠準繩曾是和諧國度間常識產權維護的主要東西,即便在被公民待遇準繩代替之后,也不消除在某些情形下,條約答應互惠作為公民待遇的破例[79]。最為主要的是,實用互惠準繩時,不請求國際公約的存在,一個國度只需以為其他國度會賜與本國公民對等優惠,就可以片面采用互惠準繩[80]。是以,了了公民待遇破例事項,擅用雙邊規定中的互惠,就需求推進立法者持續完美我國現行的常識產權軌制,為中國權力人爭奪包養網 更有利的國際競爭位置,追求更多的現實好處。

著作權維護範疇的這種互惠尤為明顯。由于《著作權法》今朝尚沒有對追續權停止維護,依據《伯爾尼條約》中追續權認可之互惠,假如歐友邦家轉售中國的藝術品,則我國的藝術家并不克不及獲得轉售支出中的任何好處。此外,由于《著作權法》并不維護適用藝術作品,此類作品僅可以經由過程專利法的外不雅design停止維護,依據《伯爾尼條約》適用藝術作品維護形式之互惠,以中國為作品來源國的適用藝術作品,在其他國度也包養網 僅能依照外不雅design停止維護。

值得追蹤關心的是,在2012年3月國度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新增了適用藝術作品和追續權的規則,可是,顛末公然征求看法后,在7月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中曾經刪除了追續權的相干規則[81]。依據《修正草案(第二稿)》,適用藝術作品被列為受《著作權法》維護的作品,指具有現實用處并有審好心義的作品[82]。草案還規則,本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藝術作品,其作者所屬國或許常常棲身地國對中國作者的適用藝術作品賜與維護的,受本法維護。這種限制性規則,表現了在適用藝術作品維護中的互惠性。同時,一旦適用藝術作品在我國取得著作權維護,則今后中國作者的適用藝術作品,在有異樣維護規則的國度,就可以或許享用來自著作權軌制的主動維護優惠。

(四)迎接特殊立法的挑釁

特殊立法,是在現有常識產權軌制外對某種特別權力加以維護,由于其不克不及持續套用現有常識產權條約中的公民待遇準繩,在本質上起到了回避實用公民待遇準繩的後果。即依據特殊立法賜與本國公民的維護,無須因公民待遇準繩,將其維護延長到想在該國請求維護的本國公民。

在常識產權維護對象不竭擴大的明天,對若何迎接特殊立法的挑釁必需有明白的思緒。對增添新的維護客體時,起首需求處理,是在現有常識產權軌制內規則,仍是在軌制之外規范。假如選擇前者,可以依據現有國際條約實用公民待遇;假如選擇后者,則響應的維護只需賜與本國公民而無需惠及本國人。

是以,在斟酌對我國的非物資文明遺產停止常識產權維護時,假如采用現有的常識產權維護形式,則意味著必需賜與配合締結或參加國際公約的締約方公民以劃一常識產權的維護,而假如該國沒有在相干常識產權法中維護非物資文明遺產,就會構成我國維護本國人在我國享有的非物資文明遺產權力,而本國不維護我國公民的權力的單邊維護局勢。[83]作為擁有豐盛非物資文明遺產資本的國度,選擇何種形式維護本國傳統文明,保護之前幾代人甚至更多代人的發明所得,是器重汗青價值和文明多樣性的主要決議計劃。

這場與條約制訂者的對話并未停止。在汗青的嬗遞中,每一輪會談、讓步,無疑都是一場“慣例”與“破例”間的較勁,而我們將持續在準繩感性之光的照射下摸索、前行。

 

注釋:

[1]現行常識產權國際維護系統中,意義嚴重的國際條約包含《維護產業產權巴黎條約(巴黎條約)》、《伯爾尼維護文學和藝術作品條約(伯爾尼條約)》、《維護扮演者、灌音制品制作者和播送組織羅馬條約(羅馬條約)》、《關于集成電路常識產權公約(華盛頓公約)》、《與商業有關的常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世界常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IPO版權公約)》、《世界常識產權組織扮演和灌音制品公約(WIPO扮演和灌音制品公約)》和《國際植物新種類維護條約(UPOV條約)》等,上述條約中都斷定了公民待遇準繩。

[2]本文應用“締約國”表現簽訂、批準、核準、接收和參加某一常識產權條約,并是以遵照其法令條目的國度。在表達上述概念時,本文所會商的常識產權條約文本中存在如下分歧處置。依據《巴黎條約》(1967年文本)和《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實用條約的國度(country)即為條約同盟的成員(member of the Union) ;依據《UPOV條約》(1978年文本),條約的締約國(state party)即為條約同盟的成員國(member state of the Union)。上述三個條約中同時呈現了締約國和同盟成員(國)兩個概念,兩者寄義雷同。世界商業組織(WTO )的情形比擬特別,其前身關貿總協議(GATT)包養網應用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 , 1994年世界商業組織樹立后,改為應用成員(member) , 《TRIPS協定》中即便用成員(member)概念。其余僅應用一個概念的條約,包含《羅馬條約》應用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華盛頓公約》、《WIPO版權公約》和《WIPO扮演和灌音制品公約》均應用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今朝常識產權條約的締約方以國度為主,同時也存在零丁關稅區(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或當局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需求留意的是,即便締約方是當局間組織,該組織必需對于公約涵蓋的事項具有權限并能束縛其一切成員國立法,是以該組織成員國仍需求實行條約條目。同時,國際學界在闡述常識產權條約公民待遇準繩時重要采用“締約國”概念(如吳漢東主編:《常識產權國際維護軌制研討》,常識產權出書社2007年版),是以本文在會商不觸及詳細條約時,應用“締約國”;在觸及詳細條約時,采用該條約所應用的概念。

[3]本文為了表述便利,在會商沒有詳細指向零丁關稅區或當局間組織時,應用“本國”作為“締包養 約國”的絕對概念。

[4]See Peter K Yu, Currents and Crosscurr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2004,Vol. 38,pp. 355~356.

[5]如《巴黎條約》(1967年文本)第2條第三款、《華盛頓公約》第5條第二款、《TRIPS協定》第3條第二款。

[6]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第2條第七款。

[7]拜見《羅馬條約》第5條第三款。

包養網 [8]拜見《羅馬條約》第6條第二款。

[9]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第30條第二款、附件第5條。

[10]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第14條之3規則。

[11]拜見《羅馬條約》第16條。

[12]拜見《植物新種類維護條約》(1978年文本)第5條第四款規則。

[13]國際學界對于公民待遇準繩破例的研討,重要是針對實用范圍的保存事項,也有學者稱之為限制事項。拜見曹新明:“試析國際著作權條約中的公民待遇準繩”,《法商研討》1995年第1期。蔣嫩芽、蔣茂凝:“公民待遇準繩在跨國版權維護中的實用與破例(續)”,《常識產權》1999年第5期。謝玉峰:“TRIPS協議下公民待遇準繩研討”,姑蘇年夜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保延寧:“我國實用WTO公民待遇準繩的法令題目研討”,對外經濟商業年夜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楊向東:“ WTO體系體例下的公民待遇準繩研討”,姑蘇年夜學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也有學者在研討《伯爾尼條約》中公民待遇準繩之破例時,指出由于條約的最低維護請求招致的破例、因受來源國權力狀況的影響而呈現的破例和成員國以特殊立法情勢躲避公民待遇準繩。拜見韋之、楊紅菊:“《伯爾尼條約》中的‘公民待遇’準繩之破例”,《常識產權》1997年第4期。

[14]《TRIPS協定》的公民待遇條目是對《巴黎條約》、《伯爾尼條約》、《羅馬條約》和《華盛頓條約》四個常識產權條約的援用;《WIPO版權公約》和《WIPO扮演和灌音制品公約》可以看作是樹立在《伯爾尼條約》和《羅馬條約》基本之上的特殊協議;《華盛頓條約》至今尚未失效。是以,本文重點剖析《巴黎條約》、《伯爾尼條約》和《羅馬條約》中公民待遇的破例,此中所觸及的破例情形異樣實用于《TRIPS協定》、《WIPO版權公約》和《WIPO扮演和灌音制品公約》。

[15]See Gail E. Evans,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1996, Vol. 18,No. 3,pp. 149~160.

[16]差異待遇被以為是一種輕視性待遇,即賜與本國公民的待遇低于本國公民;反之,賜與本國公民的待遇低于本國公民,則為反向差異待遇,也被以為是一種反向輕視。

[17]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第7條第四款。

[18]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第11條第一款。

[19]拜見《著作權法》(1991年文本)第35條第二款。

[20]拜見《著作權法》(1991年文本)第22條第(二)項。

[21]《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議》于2000年8月25日經由過程,自2001年7月1日起實施。

[22]現行《專利法》(《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議》于2008年12月27日經由過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第10條第二款規則:中國單元或許小我向本國人、本國企業或許本國其他組織讓渡專利請求權或許專利權的,應該按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規則打點手續。今朝的做法依然是必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分批準。

[23]See WTO Council for TRIPS, Review of Legislation: China, IP/Q/CHN/1,IP/Q2/CHN/1,IP/Q3/CHN/1,IP/Q4/CHN/1.10 December 2002,pp. 32~33.

[24]拜見李雨峰:“版權掛號軌制探析”,《常識產權》2008年第9期。

[25]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第5條第二款。

[26]《1988年伯爾尼條約實行法》(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88)在美國作為《伯爾尼條約》的一部門,于1988年3月1日失效。

[27]依據《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of 1976)第408條規則,著作權能否遭到維護不所以否在版權局停止掛號為前提。可是依據第411條規則,著作權掛號是提出侵權訴訟的條件前提。在依照著作權法停止版官僚求的掛號以前,不得提出侵略任何作品版權的訴訟。

[28]See Jane C. Compel, The US Experience with Formalities: A Love/Hate Relationship, Lionel Bently, Uma Su包養網 thersanen&Paul Torremans(eds.),Global Copyright: Three Hundred Years since the Statute of Anne,from1709 to Cyberspac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0, p.453.

[29]See Catherine Colston,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Cavendish Publishing, 1999,P.9.

[30]這里的原屬國事指請求人設有真正的、有用的工貿易營業所的本同盟國度;或許假如請求人在本同盟內沒有如許的營業所,則指他居處地的本同盟國度;或許假如請求人在本同盟內沒有居處,可是他是本同盟國度的公民,則指他的國籍所屬國。拜見《巴黎條約》(1967年文本)第6條之5A. (2) 。

[31]See Georg H. C. Bodenhausen, Guid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s Convention包養網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s Revised at Stockholm in 1967, WIPO Publication, BIRPI,1968,p. 108.

[32]本條目所規則的破例僅限于商標所據以組成的要素的范圍,對于其他事項,如能否請求商標已應用同等樣可以作為本法律王法公法消除實用原屬國注冊的來由。

[33]拜見前注[31],Georg H. C. Bodenhausen書,第108頁。

[34]See Germany. Article 64 of German Copyright Act, 9 September 1965. Amended by the Law of June 23,1995.

[35]See France. Article L123-1 of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Legislative Part),July 1,1992. Act No. 97~283 of 27 Mars 1997 art. 5 Official Journal of 28 Mars 1997 in force on 1 July 1995.

[36]拜見《著作權法》第21條第一款。

[37]See Jonathan Putnam,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Primer, Keith E. Maskus,Hamid Beladi&Kwan Choi(eds.),Frontiers of Economics and Globalization Volume 2: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wth and Tra包養 de, Emerald Group Publishing Ltd.,2009,p. 65.

[38]拜見前注[31],Georg H. C. Bodenhausen書,第12頁。

[39]See Catherine Colston&Jonathan Galloway,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3/e, Routledge, 2010, p. 9.

[40]條約應用普通性表述來涵蓋小陳設,首飾、金銀器皿、家具、壁紙、裝潢品、服裝等帶有藝術性的制作品。See WIPO, Guide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Paris Act, 1971),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978,p. 16.

[41]應用外不雅design來維護適用藝術作品還會帶來一個潛伏的要挾,即該作品的裝潢性部門能夠因具有明顯性而可以被或許曾經被注冊為商標,而應用外不雅design維護存在一個維護刻日屆滿的題目。See Nuno P.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s and Design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pp. 502~503。

[42]See Peter Ganea, Christopher Heath&Hiroshi Saito, Japanese Copyright Law:Writings in Honour of Gerhard Schricker,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p. 22.

[43]See France. Article L122-8包養 of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Legislative Part),July 1,1992.

[44]拜見李琛:“法題別裁第二回:求生計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令新設追續權”,《科技與法令》2004年第2期。

[45]See Simon Stokes, Art and 包養 Copy—right, Hart Publishing, 2001,pp. 78~85.

[46]EU. Directive 2001/8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September 2001 on the Resale Right for the Benefit of the Author of an Original Work of Art, 2001.

[47]拜見《伯爾尼條包養網 約》(1971年文本)關于成長中國度的特殊協議第V條。

[48]拜見《伯爾尼條約》(1971年文本)關于成長中國度的特殊協議第Ⅱ條。

[49]See Graham Dutfield&Uma Suthersanen,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8,p. 28.

[50]《羅馬條約》應用的是再度應用灌音制品報包養 答懇求權而沒有應用二次貿易應用的表達方法,可是其所請求的公然傳佈是指在公共場所(如餐廳定居在山腰的外人。城外的雲隱山。平日里,他以經商為生。、賓館、夜總會等)向不計其數聽眾貿易性的播放應用,包養網 與僅在家庭之間只要幾個聽眾的私家應用并不雷同。拜見史文清、梅慎實:“簡析維護著作鄰接權的《羅馬條約》”,《政治與法令》1990年第4期。

[51]See Laurence R. Hel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lant Varieties: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National Governments,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 2004,p. 56.

[52]See Nuno P. de Carvalho, The包養網 TRIPS Regime of Patent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pp. 157~168.

[53]中國參加的是1978年文本。See UPOV Notification No. 70, Accession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ch 23, 1998.

[54]拜見前注[51],Laurence R. Helfer書,第27頁。

[55]See Dennis Hvatt, The Background of Proposed Legislation to Study Public Lending Right in the United States: Issues in Policy, Law and Administration, Journal of Library Administration, Vol.7, No.4, 1986, pp.125~140.

[56]EC. Council Directive 92/100/EEC of 19 November 1992 on Rental Right and Lending Right and on Certain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1992.

[57]拜見江向東:“20世紀90年月以后歐盟公共借閱權軌制的新停頓”,《中國藏書樓學報》2005年第3期。

[58]See Joan M. Reitz, Dictionary for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Libraries Unlimited, 2004,p.578.

[59]Norway. Act No. 23 Relating to Remuneration for Lending by Public Libraries, 29 May 1987.

[60]UK. Public Lending Right Act 1979, 22 March 1979.

[61]See Germany. Article 27 “Remuneration for Rental and lending” of German Copyright Act, 9 September 1965.Amended by the Law of June 23,1995.

[62]See Paul Goldstein, Copyright’s Highway. From Gutenberg to the Celestial Jukebox,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 156.

[63]See 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Folklore, WIPO Publication No. 913(E),200包養網 4,pp. 16~19.

[64]例如,當對傳統文明表示情勢應用著作權法加以維護時,起首將面對原創性題目,原居民族的創作年夜多是源于世代相傳的既有文明表示,其創作能否具有足夠的原創性?其次是,可復制性題目,這些創作可否固定于有體物上,并可以或許停止復制?拜見何雋:“‘傳統文明表示情勢’與著作權維護—基于臺灣地域三個案例的考核”,《中國版權》2010年第5期。

[65]Philippines.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Act (IPRA) of the Philippines, 29 October 1997.

[66]ARIPO. Regul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Revising the Bangui Agreement of March 2,1977 on the Creation of an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of February 24, 1999),1999.

[67]Panama. Law No. 20 of 26 on the Spe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with Respect to the Collectiv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to the Protection and Defense of Their Cultural Identi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26 June 2000.

[68]SPC(Secretariat of the Pacific Community),Pacific Islands Forum Secretariat and UNESCO Pacific Regional Office. Regional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Expressions of Culture, 13~21 June包養 2002.

[69]該條例所稱“聰明創作”,指原居民傳統之宗教祭奠、音樂、跳舞、歌曲、雕塑、編織、圖案、衣飾、風俗身手或其他文明結果之表達。

[70]USA. The Indian Arts and Crafts Act of 1990 (IACA),29 November 1990.

[71]See Daphne Zografo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0, p.216.

[72]See US Congress,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Age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OTA-CIT-302, U. 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86, p. 219.

[73]《實行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則》第1條即規則:為實行國際著作公約,維護本國作品著作權人的符合法規權益,制訂本規則。

[74]See Andrew C. Mert藍玉華沒有揭穿她,只是搖頭道:“沒關係,我先去跟媽媽打聲招呼,再回來吃早飯。”然後她繼續往前走。ha, The Politics of Pira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5,p. 129.

[75]拜見沈仁干:“談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常識產權》2001年第6期。

[76]拜見韋之:“從伯爾尼條約看中國著作權法之修正”,《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

[77]即常識產權依一個國度或地域的法令發生,只能在該國或地域範疇內失效,超越這一範疇便不被認可,不克不及加以行使。拜見鄭成思:《常識產權法》,法令出書社1997年版,第19頁。

[78]拜見劉家瑞:“論常識產權地區性在國際維護中的新成長”,《政法論叢》1998年第5期。

[79]See Catherine Colston&Jonathan Galloway,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3/e, Routledge, 2010, p.9.

[80]See Jay Drad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Commercial, Creative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Journal Seminars Press, 1991,PP§1.99~§1.100.

[81]早在1991年,常識產權界就有學者指出,我國的繪畫、書法等美術作品跟著改造開放的成長大批出售給國外,可是由于我國著作權法上沒有追續權的規則,是以我國作者創作的藝術作品,無講價格若何飛漲都不克不及依照《伯爾尼條約》的規則獲得求償。拜見郭壽康:“談美術作品的追續權”,《美術》1991年第3期。

[82]《修正草案(第二稿)》規則,適用藝術作品頒發權的維護期為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維護;其著作權中的財富權的維護期為初次頒發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內未頒發的,本法不再維護。

[83]拜見周安平、陳云:“國際法視野下非物資文明遺產常識產權維護形式選擇—以公民待遇為視點的切磋”包養網 ,《常識產權》2009年第1期。

 

出處:《清華法學》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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